在我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申请设立典当企业(包括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具备: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需具备的条件
1、有等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本地区)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申请设立典当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OO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4、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四、典当企业(含分支机构)经营资格审批(审核)程序及提
交材料
(一)审批程序
根据商务部年度典当企业设立计划和有关要求,依据全省各市(地)经济发展情况、典当企业运营情况,省商务厅向各市(地)商务局下达本年度典当企业设立通知;各市(地)商务局根据通知要求,通过当地商务局网站或媒体进行公告,向公众告知本地区本年度典当企业设立条件、申报所需材料、上报时间等内容;拟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地)商务局报名,市(地)商务局将拟设立典当企业名单报送至省商务厅。
1、申请人向省商务厅提出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并按申报要求上报相关材料(2份);
2、省商务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受理其上报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不预受理通知书,说明原因,并退回其上报材料。
3、省商务厅主管处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厅长办公审定;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在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经商务部同意后,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示有异议的,省商务厅对该项申请进行复审。
(二)提交材料
1、申请典当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1、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1.2、典当行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1.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1.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由全省典当计会计师事务所库随机抽取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证明);
1.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企业法人、自然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加盖档案所在单证或现供职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和无犯罪证明;
1.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由全省典当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库随机抽取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证明);
1.7、法入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1.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设立典当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2.1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2.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2.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2.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原所在地省商务厅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本省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市(地)商务局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