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省商务厅或授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二、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到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新建(迁建)加油站申报。
(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企业申报的规划点确认、现地勘查等受理工作,并为申请企业出具征求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意见的函。
(三)申请企业应于6个月内取得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意见并备齐申报所需材料,报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如企业6个月内不能完成征求意见及申报工作,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四)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站申请予以退回。通过审核的建站申请提交局务会审定,并将审定情况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4个月;公示有异议的,复审确定是否下达规划确认文件。
(五)申请人凭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开工建设手续,加油站建设施工必须符合国土、规划、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关于加油站建设、验收要求,并在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竣工验收。
(六)竣工验收后,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七)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申请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新建加油站投标、竞买预核准文件;经招标、拍卖、挂牌依法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八)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企业必须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规划确认文件延期报告及相关材料,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确需延期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延期。
(九)因修建道路、城市建设及规划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企业按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程序办理手续。
三、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申请人应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迁建)加油站企业申请表(附表11);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职能对新建(迁建)加油站意见(附表12或出具意见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六)本地区加油站行业中长期规划图(标明申请新建加油站的地点);
(七)新建、迁建加油站平面图;
(八)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迁建申请人呈报);
(九)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迁建申请人呈报)。
(十)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第五条所列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申请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竣工情况进行实地确认,并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有效期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八)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迁建)加油站延期建设提交的材料
(一)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二)申请人延期建设申请报告;
(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施工情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