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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 长:张世民

联系电话:13836380616

电子邮箱:616987962@qq.com

 

行 长:张世民

副行长:丁 刚

    张雷虹

 

 

  中国人民银行绥芬河市支行内部设置办公室,外汇管理科,货币信贷与统计科,会计国库科,发行科和保卫科等六个科室。

贷款卡年审手续

  1,借款人领取空白的《贷款卡年审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人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及损益表。

 

  6,填写完整,准确的《贷款卡年审报告书》。

 

  7,贷款卡。

 

 

 

    改革开放为绥芬河市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无限商机,也推动了绥芬河市的金融业的空前发展。到目前为止,绥芬河市的金融业已经发展成为由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办事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中保财险公司,中保寿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组成的庞大的金融体系,机构总数达到 45 个,金融从业人员达 683 人。截止到 2004 年 9 月末。全市各项存款高达 41.3 亿元,比同期增长 19% ,其中储蓄存款为 35.1 亿元,比同期增长 21.9% ;各项贷款余额 10.9 亿元,比同期增长 16.6% 。现金投放 6 亿元同比下降 2.62% 。
一,人民银行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

行政职权事项

种类

依据

1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审批

行政许可

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审批

行政许可

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3

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办因私售汇业务准入,退出(已删除)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4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审批

行政许可

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5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或变更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

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6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行政许可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7

贷款卡发放核准

行政许可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

 
二,人民银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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