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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绥芬河市气象局始建于195281日,现址位于绥芬河市南环路南侧,北纬 44 °23 ′,东经 131 °10 ′,海拔高度为 567.8 米。绥芬河市气象局属于中直事业单位,业务主要有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服务,现有在职业务人员12人,退休人员4人。

负责人:臧广涛

联系电话:13763611099

电子邮箱:zgt11099@163.com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订及气象业务建设,气象设施项目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气象服务业务及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各类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负责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具体实施。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

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局长 臧广涛: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干部人事,后勤,政务,计划财务,规划,台站综改,重点工程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信息宣传,信访,保密,行政执法工作。分管综合管理科,防灾减灾科。

副局长 许单:协助局长分管观测与网络,预报服务,应急管理,气象现代化,气象防灾减灾,气象人才,培训,科技服务工作。分管气象台(观测站)。


综合管理科,防灾减灾科,气象台。


绥芬河市南环路南侧

电话: 0453-3922429

一,气象局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

行政职权事项

种类

依据

1

系留气球施放作业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52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3110日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

防雷装置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

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非行政许可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3620日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4126日发布)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保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

二、气象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流程图

11111.jpg

2、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流程图

2222.jpg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编号所属机构
1行政许可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绥芬河市气象局
2行政许可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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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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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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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处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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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处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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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处罚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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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处罚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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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处罚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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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处罚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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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处罚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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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处罚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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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处罚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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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处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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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政处罚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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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政处罚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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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行政处罚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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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行政处罚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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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行政处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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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行政处罚违反防雷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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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行政处罚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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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行政处罚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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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行政处罚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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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行政强制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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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行政检查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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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行政检查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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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行政检查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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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行政检查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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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行政检查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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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行政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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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行政检查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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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行政检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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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行政检查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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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行政确认雷电灾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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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行政奖励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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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其他类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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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其他类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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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编号所属机构
1行政处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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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探测范围、种类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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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罚气候资源探测所使用的仪器未按规定检定合格、不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未按规定的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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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气候资源探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拒不说明情况、拒不提供材料,无正当理由阻止检查,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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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设备,在未经批准空域擅自作业,损坏或丢失人工增雨防雹设备,作业站点周围五百米内兴建妨碍作业建筑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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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防雷电装置,已安装防雷电装置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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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强制暂时封存人工增雨防雹所购设备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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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监督检查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的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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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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