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档案工作政策法规和档案管理规范标准,开展档案普法教育,依法进行档案执法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受理有关申诉;对全市档案工作实施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2,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镇,街道办的档案业务工作;面向全市开展档案业务咨询服务,统筹规划全市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档案学术,理论研究交流和档案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对外交流和接待任务。
4,规划全市档案人员队伍建设,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市直副科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镇形成的档案资料,征集具有地方特色和重要保存价值的声像,实物等各门类档案,对进馆档案和馆藏不规范的档案进行科学整理,编制相应的检索工具。
6,按照“八防”要求,集中统一保管,保护好馆藏档案资料,抢救修复破损档案,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7,研究,编撰,出版馆藏档案史料,负责档案展览。
8,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市地方志工作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10,做好本市编纂志书的组织,指导,检查,协调,审查,出版工作。
11,负责组织搜集,整理,汇编绥芬河市地方志资料。
12,负责整理旧志书,编写地情史志丛书和教育史书,提供地情咨询服务,推动学志用志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