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组建于1987年初,原名称为“绥芬河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2003年更名为“绥芬河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05年按黑龙江省省级统筹的要求,更名为“绥芬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现有6个科室,即:综合办公室(含信息统计科,档案按理科),基金财务科,养老保险科,养老经办科,稽核审计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
局长:孙德兴
联系电话:13945305686
电子邮箱:sfhsbjsdx@163.com
绥芬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组织落实;
2.负责全市企业,个体,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工作;
3,负责全市企业,个体,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退休条件认定,待遇核定工作;
4,负责全市企业,个体,自由职业者,“五七工,家属工”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5负责全市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登记,管理,变更及个人帐户的计帐,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和对退休人员是否冒领养老金问题进行稽核,扩面,清理欠缴,补缴工作;
7,负责对全市企业,个体,自由业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文件,资料,档案的建立和归档管理工作;
8,责对全市企业,个体,自由职业者,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9,负责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及相关离退休业务经办工作;
10,负责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孙德兴,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主抓基金财务科工作。
崔英发,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协助局长抓好全面工作。主抓稽核审计科,养老保险经办科,养老保险科,社会化发放科,内控管理科及信息化管理的工作。
沈芬,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常务工作,协助局长抓好全面工作。
序号 |
行政职权事项 |
种类 |
依据 |
1 |
企业,个体户社会保险登记核准发证,定期验证和换证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3号令的通知》(黑劳发[1999]40号)第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 |
2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
3 |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退休待遇的审核,核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第104号)第十二条,《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 |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指南
一,单位参保登记,变更,申报,注销,分解合并,年检,补换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指南
经办科室:养老管理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二楼
负责人:张伟 电话:3948238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登记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1,申请。用人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新参保或转入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包括新参保人员与用工单位鉴定的《劳动合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未实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转入人员,应提供经原单位所在地县及以上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相关证明;
(5)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转入人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及参保缴费记录等基础资料;
(6)原已参保人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及参保缴费记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受理。
3,审核。
4,发证。登记受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经办科室:养老管理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二楼
负责人:张伟 电话:3948238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变更当月底前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业务。
1,申请。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变更的文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受理。
3,审核。
4,换证。登记受理部门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申报办理指南
经办科室:养老管理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二楼
负责人:张伟 电话:3948238
参保单位于每月15日至月末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填写《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
2,当月职工缴费工资(工资总额)登记表;
3,当月本人签字的工资表复印件。
验证与补证办理程序
经办科室:养老管理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二楼
负责人:张伟 电话:3948238
参保单位接到登记部门验证参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验证业务;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及时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补证业务。
1,申请。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验证业务,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上年度申报表,缴费工资登记表复印件;
(6)上年度应付工资总账,明细账,应付工资记账凭证,及缴纳养老保险票据复印件;
(7)职工上年度本人签字的工资表复印件。
2,受理。
3,换证。登记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4,补证。参保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补证业务。登记受理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经办科室:养老管理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二楼
负责人:张伟 电话:3948238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注销当月底前到登记受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销,破产,合并,分立,经营场所搬迁需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跨统筹范围转出;
(4)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参保单位应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的证明文件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受理。
3,审批。
4,注销。
5,审核。
二,参保个人缴费,个体自由职业者参保,参保人员信息修改,参保人员清帐,参保人员系统内,外转出,入等业务
1,参保个人缴费:
经办科室:养老保险经办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张志强 电话:3949118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需持身份证,上一年度缴费票据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前台办理。
2,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参保:
经办科室:养老保险经办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张志强 电话:3949118
个体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首页及参保人本人页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到经办科前台填写《城镇个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后由业务经办人员办理微机录入,出具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持缴费通知单到地税三楼办理业务登记后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养老金。
3,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修改:
经办科室:养老保险经办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张志强 电话:3949118
对系统中所有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需要进行修改维护的,参保个人应填写《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或户口簿(2)人事档案相关资料至经办科前台办理本业务。
4,参保人员清帐
养老离退休人员清帐:
经办科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刘伟 电话:3949118
申领人应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申请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出国定居人员或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如不能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及居住所在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一份(3),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4),以受益人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新开折折号复印件两份(5)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6),人事档案;(7),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证明;(8),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等相关资料至经办科前台办理本业务。
养老在职人员清帐:
经办科室:养老保险经办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张志强 电话:3949118
申领人应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申请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出国定居人员或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2),在职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如不能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及居住所在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一份(3),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4),以受益人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新开折折号复印件两份(5)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6),人事档案等相关资料至经办科前台办理本业务。
养老个体人员清帐:
经办科室:养老保险经办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张志强 电话:3949118
申领人应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申请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出国定居人员或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2),个体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如不能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及居住所在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一份(3),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4),以受益人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新开折折号复印件两份(5)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资料至经办科前台办理本业务。
5,参保人员转移办理程序(含个体参保人员)
省内转移:
经办科室:养老保险经办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张志强 电话:3949118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应到转移受理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一)转入办理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
(2)转入人员档案;
(3)调入单位同意调转接收相关手续;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四1)或《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四2)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十四);
(5)对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指公务员身份)转入的,要求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
(二) 转出办理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
(2)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表十五);
(4)个体参保人员应携带缴费凭证;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跨省转移:
经办科室:养老保险经办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张志强 电话:3949118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发生跨省变动时,应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业务。
(一)转入办理程序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户口首页本人页;
(2)转入人员档案;
(3)与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表》
2,发函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表》,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接收关系入录系统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见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入录系统。
(二) 转出办理程序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户口首页本人页;
(2)跨省就业证明;
2,出证明
为转移人员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表》,传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见函办理转移
根据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同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6,个体参保状态修改:
经办科室:养老保险经办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张志强 电话:3949118
个体参保人员状态(冻结,解冻)需要修改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2)参军证明,(3)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三,在职职工退休审核,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离退休人员发放信息修改
办理退休业务:
经办科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刘伟 电话:3949118
(一)预审批。每年12月办理次年1-6月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参保人员,到档案托管部门办理退休预审批申请,6月办理当年7-12月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参保人员,到档案托管部门办理退休预审批申请。办理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在岗职工(包括企业下岗职工);
有工作档案退休人员:(1),人事档案;(2),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3),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3份;(4),在中国银行开具的存折及存折账号号复印件2份;(5),一寸照片3张;
2,个体退休人员需提供材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5份;(2)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2份;(3),一寸照片3张;(4),历年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在中国银行开具的存折及存折账号号复印件1份;
3,材料,证明准备齐全后到劳动大厦社保局,审核相关资料符合退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上做“退休审批档案信息认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预审批后,打印退休预审批单。
(二)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经预审批通过人员,持退休预审批单再到社保局养老保险退管科办理退休业务。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经办科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刘伟 电话:3949118
离退休人员每年3月,9月两次生存认证,离退休人员需携带身份证,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领取资格审验证,领取养老金的中国银行存折到所居住的社区社保站办理生存认证业务。
离退休人员发放信息修改
经办科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负责人:刘伟 电话:3949118
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中国银行存折账号发生更改时,离退休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及新的中国银行存折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前台退管科办理修改账号业务。
四,养老保险稽核业务
经办科室:稽核审计科 办公地点:劳动大厦二楼
负责人:陈继光 电话:39498238
养老保险书面稽核业务经办环节:
被稽核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要件:
1,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2,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
4,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复印件
5,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结果核批表
6,所得税申报单
7,稽核整改意见书
养老保险实地稽核经办环节:
被稽核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要件:
1,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资产负债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本表
5,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
6,其他应收,应付款明细账
7,管理费用,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明细账
8,生产成本明细账
9,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10,职工名册
11,劳动工资统计台账
12,职工工资发放表
13,劳动用工合同
14,劳务合同派遣协议书
15,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
16,地税缴费入帐单
17,所得税申报单
18,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结果审批表
19,稽核整改意见书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年审经办环节:
被稽核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要件
1,稽核整改意见书
2,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结果审批表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相关依据
4,年审报告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清帐
经办流程经办时限
一,单位新参保流程及经办时限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成立,转入)之日起30日内,应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二)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新参保或转入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
(4)未实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转入人员,应提供经原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相关证明;
(5)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转入人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四1)及参保缴费记录等基础资料;
(6)原已参保人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四1)及参保缴费记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成建制转入的,应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职工的参保基本信息;
(8)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经办时限:要件全10工作日内办结,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变更当月底前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业务。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五),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变更的文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经办时限:要件全1工作日内办结,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注销当月底前到登记受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消,破产,合并,分立,经营场所搬迁需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跨统筹范围转出;
(4)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应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六),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的证明文件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和资料。
经办时限:要件全1工作日内办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验证与补证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接到登记部门验证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验证业务;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凭证时,应及时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补证业务。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七)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验证业务,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经办时限:要件全2工作日内办结,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二,个体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流程及经办时限
需要提供要件:
(1),填写《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2),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的复印件;
(3),1寸彩照1张。
经办时限:要件全当日内办结,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三,单位缴费申报流程及办理时限
月缴费基数核定办理程序
需要提供要件:
1,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2,月份缴费人员增加明细表
3,月份缴费人员减少明细表
4,月新增参保人员:职工工作变动商调函,毕业生报到通知书,招工证明或劳动合同,转业军人复转手续,转移情况表,人事档案,历年工资发放明细,起薪当月工资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5,月参保人员减少: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工作变动商调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或审批名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
经办时限:要件全当日内办结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
需要提供要件:
填写《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经办时限:要件全当时办结
四,参保人员转移办理程序(含个体参保人员)
省内转移: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应到转移受理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一)转入办理程序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
(2)转入人员档案;
(3)调入单位同意调转接收相关手续;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四1)或《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四2)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十四);
(5)对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指公务员身份)转入的,要求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
经办时限:要件全当时办结
(二) 转出办理程序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
(2)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表十五);
(4)个体参保人员应携带缴费凭证;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经办时限:要件全当时办结
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发生跨省变动时,应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业务。
(一)转入办理程序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户口首页本人页;
(2)转入人员档案;
(3)与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表》
2,发函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表》,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接收关系入录系统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见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入录系统。
经办时限:要件全45日内办结
(二) 转出办理程序
需要提供要件:
1,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户口首页本人页;
(2)跨省就业证明;
2,出证明
为转移人员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表》,传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见函办理转移
根据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同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经办时限:要件全45日内办结
五,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到账户管理部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需要提供要件:
1,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2,殡葬部门的火化证明
3,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出国定居的转出人员出具定居国家的永久居住证明或使馆出具的定居证明
9,本人清帐申请书
经办时限:要件全当天办结